预付款为:5000×25%=1250万元
起扣点为:5000-1250÷65%=3076.92万元
(4)答:
每月实际应结算工程款为:
5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600×(1-3%)+25-5=602万元
6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790×(1-3%)-11=755.3万元
7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870×(1-3%)-10=833.9万元
8月份累计完成产值为(600+790+870+860)=3120万元>3076.92万元,所以应从8月份的工程拨款中扣除一定数额的预付备料款。
8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860×(1-3%)-(3120-3076.92)×65%-10=796.2万元
9月份完成产值700万元<800×90%=720万元,所以应扣除700万的6%。9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700×(1-3%-6%)-700×65%+4+5-12=179万元
10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650×(1-3%)-650×65%-7=201万元
(5)答:
事件4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有:
① 氧气瓶、乙炔瓶、二氧化碳气瓶混放。(分析:根据“氧气瓶、乙炔瓶、二氧化碳气瓶直接放置在同一角落的水泥地面上”得出)
② 在电焊操作的地方,氧气瓶底没有绝缘层。(分析:根据“氧气瓶直接放置在水泥地面上”得出)
③ 施焊作业中,施焊点与瓶、瓶与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分析:根据焊接车间面积和“直接放置在同一角落的水泥地面上”得出)
④ 焊接车间有人吸烟。(分析:根据“辅助工在休息吸烟”得出)
⑤ 焊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分析:根据“正在作业的工人尚未领到 ‘特种作业操作证’”得出)
⑥ 焊接作业人员未穿戴好防护服。(分析:根据“两人只穿了衬衫”得出)
【案例5】答案
(1)答:
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不妥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例建设单位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答:
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例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答: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例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
(4)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5)答:
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违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6)答:
合同签订的日期违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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