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质量验收规定
(一)验收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完工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交总包单位,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归入工程竣工档案。
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二)基本规定
1.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
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项目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质量验收合格的依据与退步验收规定
(一)质量验收合格的依据
1.验收批
(1)主控项目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80%合格,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3)主要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
(4)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
(1)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3.分部工程
(1)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4.单位工程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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