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信行政处罚的要求
1.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
(1)工业和信息化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3)法规授权的具有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4.对行政执法的要求
(1)通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通信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通信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当采纳。
(4)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它关系、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和听证主持人,应在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回避。
四、罚款应注意的问题
1.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罚款交付指定银行。
1L431022通信行政处罚程序
在原信息产业部10号令《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通信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使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三个程序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各不相同。
三、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要求
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2012真题考点)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有关单位将依据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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