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预付款
1.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时,工程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不高于合同总价的30%。设备及材料投资比例较高的,可按不高于合同总价的60%支付。
2.包工不包料(或部分包料)的工程,预付款应分别按通信管道、通信线路、通信设备工程合同总价的40%、30%、20%支付。
3.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时,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
4.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
工程初验后三个月内,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非施工原因造成不能竣工验收的工程,施工结算同样适用。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审
2.工程价款结算文件应包括工程价款结算编制说明和工程价款结算表格。工程价款编制说明的内容应包括:工程结算总价款,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因工程变更等使工程价款增减的主要原因。(2010年真题)
7.索赔价款的结算:发承包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失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8.设备、材料采购保管费应按以下方法处理:工程采用总承包或包工包料时,采购保管费由承包商全额收取;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时,采购保管费由承包商最多收取50%。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期限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3.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并保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2010年真题),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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