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B412011—3、表1B412011—4见教材。
5.无机结合料稳定细粒土时,细粒土应符合1B412011—5的要求。
对细粒土的技术要求
|
材料类型 |
塑性指数 |
有机质含量 |
硫酸盐含量 |
|
水泥稳定土 |
≤17 |
≤2% |
≤0.25% |
|
石灰稳定土 |
12-20 |
≤10% |
≤0.8% |
|
石灰工业废渣稳定土 |
12-20 |
≤10% |
≤0.8% |
6.水泥剂量
水泥剂量应通过配合比设计试验确定,但设计水泥剂量宜按配合试验确定的剂量增加0.5%~1%,对集中厂拌法宜增加0.5%,对路拌法宜增加1%。当水泥稳定中、粗粒土做基层时,应控制水泥剂量不超过6%。水泥的最小剂量应符合表1B412011-6的规定。
水泥最小剂量
|
拌和方法
土类 |
路拌法 |
集中厂拌法 |
|
中、粗粒土 |
4% |
3% |
|
细粒土 |
5% |
4% |
7.采用水泥稳定碎石土、砾石土或含泥量大的砂、砂砾时,宜掺人一定剂量石灰进行综合稳定,当水泥用量占结合料总量的30%以上时,应按水泥稳定类进行设计,否则按石灰稳定类设计。
8.水泥稳定粒径均匀且不含或细料很少的砂砾、碎石以及不含土的砂时,宜在集料中添加20%~40%的粉煤灰或添加剂量为10%~12%的石灰土进行综合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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