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多样性的固有特征,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的质量规范,控制人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行为,按照事先明确的质量标准,遵循必要的质量行为规范。
一、依法承揽及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立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明确其职责与权限,同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三、做好项目施工前质量策划及设备器材检验工作
施工单位应坚持做好施工前的质量策划,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每项工程都应制定保证质量的措施。
施工单位应按行业的相关要求,参加设备和器材出厂或施工现场开箱的检验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验的设备、材料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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