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新增内容_第3页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表示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行为的生效.而合同的生效表示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 成了一致意见并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了约 束力. 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 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当 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行为生效. 让和消灭行为生效.也可能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不生效 此时 此时,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不生效.此时,当事人需要为 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 当事人之间 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 预告登记 正是由于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即与不动产物权的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可能导 致当事人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现物权, 《物权法》规定了预登 记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法》第 20 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 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 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 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 预告登记后, 个月内申请登记的,预预告登记失效 个月内申请登记的,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1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定的除外. 由于这种交付经常是一种私下的行为, 不容易为外界所知晓, 所以当事人可能利用这一点规避自已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护 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船舶, 船舶 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三人 2 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 除了交付动产之外, 《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特殊的动 产物权生效的情形: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 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 交付. (3)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 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 《物权法》还对上面一般情形之外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 对于这些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 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 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 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 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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