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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新增内容_第2页

    lZ301035 掌握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物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享 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居住权 地役权,居住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担保物权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 受偿的权利. 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包括抵押权 二,抵押权 在《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此处不作介绍,仅介绍 《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后文的质权和留置权也如此处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优于抵押权 债权优于抵押权) 债权优于抵押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 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本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 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 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 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不行使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2201052 掌握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 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
    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 方式. 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或 行第三人就是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就是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物权法》在动产质押部分作 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进一步规定.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 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 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 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 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 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 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留置权人.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留置人.被留置 的财产就是留置物. 1.留置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 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 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 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 收取擎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 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 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 债务人逾期 行债务的期间 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 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 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五,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变更,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 经依法登记, 不动产物权 经依法登记 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 效力 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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