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T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案例】
1.背景
某酒店公司决定对本酒店大楼进行拆改和重新装修。为了节省费用和赶在国庆节前重新开业,酒店公司在未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将酒店的门窗及内外装饰物拆除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张某施工。2006年4月2日酒店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拆除合同,约定合同总价200万元.当年4月2日开工至同年5月2日完工。4月10日下午5点左右,张某在现场指挥4名工人拆除4层户外铝合金玻璃窗扇时,玻璃窗扇不慎掉下,将1名正在进行地面清扫的工人砸成重伤。区建委接到事故报案后,立即组织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治,同时展开事故调查。
2.问题
本案中建设单位有何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分析
(1)酒店公司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是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奈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包工头张某不具备施工资质,酒店公司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张某,构成违法发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酒店公司未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前的备案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 1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由于酒店公司未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前的备案手续,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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