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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易考点:1A420141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_第2页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时,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间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或计算出人工费总额再乘以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的人工费。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d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合同争议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一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位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

  (4)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 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任何合同一方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若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简称《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 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当P0

  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1-L)×(1-15%) (1A420141-2)

  ②当P0>P1×(1+15%)时:

  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1+1 5%) (1A420141-3)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本《规范》第9.3.1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人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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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丽芹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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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丽芹老师:天津大学工学博士、副教授.多年讲授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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