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行法律缺乏统一配套性。一方面,《招标投标法》与《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均未对“工程总承包”做出反应,未能及时体现国家政策的连贯性和法律的强制性,使工程总承包缺乏法定推动力。另一方面,现行法律制定时偏重于传统做法和国内现状,而未能直面国际通行做法和发展趋势。
3.2.2对我国建筑工程总承包法律建设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快加强和完善工程总承包发展所必需的法制建设,为其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是急需做的工作。结合我国的实际,对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快立法,进一步推动工程总承包和规范其市场管理。首先,修订 1984 年的《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在修订时应纳入工程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其次,联合有关部委向国务院报告,制定工程项目融资、财务担保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等。再次,虽然从长远看,单位的工程总承包资质会消亡,代之以市场选择,但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采取市场准入制度还是避免混乱的较好办法。因此需要研究制定颁布《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以及国外工程公司进入我国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准入办法。
(2)现行法律的修改和完善。首先,在《建筑法》的总框架下,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之不一致的部分,应及时修正,对于其中相抵触的部分,应当坚决予以废除,保障法律的协调、一致。其次,对现行的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法律进行全面检查,修改过时的、不适用的内容,保障法律的适应性。再次,在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中注重我国国情,同时,应考虑法律的前瞻性和国际通行性。
(3)培养和提高建筑业各主体的法律意识。在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士法律知识相对缺乏,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对法律关注程度也严重不足,尤其在工程总承包方面。这一缺陷致使其工程总承包活动经常面临被动局面,加之外部条件的影响,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因而影响了我国建筑业的发展速度和质量。因此,政府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同时,应通过各种途径积极的进行法律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建筑业各主体的法律意识,进而提高项目运作的规范程度。
3.3加强人才培养一级建造师
虽然我国的建筑业仍是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但其发展趋势是资金和智力密集型的,尤其开展工程总承包更是需要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通晓建筑业的理论和实际业务知识。未来的竞争将是人才的竞争,尤其加入 WTO 后国外建筑企业将进入我国,那时人才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因此,加强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是个非常紧迫的问题。
(1)应该明确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开展工程总承包,不但需要拥有高水平的技术人才,而且更需要高素质的项目管理人才。这些人应具备的素质是:高尚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理论水平,具有组织大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能按照国际通行项目管理模式、程序、方法、标准进行项目管理,熟悉项目管理软件,能进行项目全过程管理。
(2)如何培养这些人才。拥有高素质的项目管理人才,除了通过引进的途径以外,更重要和实际的途径是培养。对人才的培养应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加强。在加强理论方面,一是送出去,就是把单位内在专业技术方面拔尖、思想观念开放、有创新精神的职员或员工送到高校或科研机构培养、深造、更新知识,以提高其理论水平。二是请进来,是指将在项目管理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教授请进来,针对项目管理业务所遇到的深、难问题,进行专题讲座和指导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开拓单位内员工的思路和眼界,提高其综合素质。在加强和充实实践经验方面,必须让人员到实践中学习锻炼,不能存有投机取巧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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