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4)项、第(5)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至于孩子家长所提出的赔偿问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并未就此作出规定,《民法通则》中也无相应的明确规定。孩子擅入施工现场而受伤,孩子家长作为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责任,是有重大过失的;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致使施工现场的围挡没有真正形成封闭,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双方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诉之法院裁决。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中指出,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2月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1)矿山工程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该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该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该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2005年6月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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