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建设工程竣工时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无论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还是施 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都有义务进行修复或返修。但是,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其返修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是应由责任方承担的。
(一)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在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出于各种原因,往往未经验收就擅自提前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1.背景
2003年,甲建筑公司与乙开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建筑公司承建其贸易大厦工程。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积极组织人员、材料进行施工。但是,由于开发公司资金不足及分包项目进度缓慢迟迟不能完工,主体工程完工后工程停滞。2005年,甲乙双方约定共同委托审价部门对已完工的主体工程进行了审价,确认工程价款为1800万元。2006年2月,乙公司以销售需要为由,占据使用了大厦大部分房屋。2006年11月,因乙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欠款,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00万元及违约金。乙公司随后反诉,称因工程质量缺陷未修复,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300万元。
2.问题
(1)该大厦未经竣工验收乙公司便提前使用,该工程的质量责任应如何承担?
(2)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违约金时,是否还可以主张停工损失,停工损失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3.分析
(1)乙公司在大厦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可视为其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认可。随着乙公司的提前使用,工程质量责任的风险也由施工单位甲公司转移给了发包人乙公司,而且工程交付的时间,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认定为乙公司提前使用的时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大厦如果出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甲公司仍需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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