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 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 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 更改变其有效性。
(五)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 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 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 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 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 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 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 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 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 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004年10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 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 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二、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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