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4)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5)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该批、今后以及全部
(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①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②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注意167页的扩展性案例,即继承的不动产不需要办理登记即享有所有权,但在将来出售时必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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