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签字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
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相应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据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通信工程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L431040广播电视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知识点:
1) 掌握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城保护条例》中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
2) 掌握广播电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规定
3) 掌握广播电视工程建设行业管理规定
4) 熟悉广播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审规定
1L431041掌握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
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中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有关规定
1.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人使用。
2.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的有关规定
1.第六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6点)
2.第七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5点)
3.第八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4点)
4.第九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了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5点)
5.第十五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等,应当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6.第十六条: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应当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安装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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