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费用的确认
一、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使用税率为10%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所得税的计税基础
基本思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收入总额
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不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扣除
1.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可以扣除,超过不得扣除;
3.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4.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
5.按规定计算的长期待摊费用;但4种情况不得扣除。
6.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
7.使用或销售存货,按规定计算的成本可予扣除。
8.企业转让资产,资产的净值可以扣除。
9.汇总计算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10.五年内的亏损可以税前抵扣。
(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的资产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一般不得调整;
2.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提示】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提示: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4.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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