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争议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本办法;
(三)工程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索赔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国家、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量和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五)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如按第三十七条协商处理仍存在争议或纠纷,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发承包双方可共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社会组织或聘请有能力的第三方造价咨询人和纠纷调解员,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诚实的原则进行调解解决争议或纠纷,无争议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约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聘请造价咨询人的,在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由造价咨询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暂定结果。发承包双方在收到造价咨询人暂定结果后,应在约定时间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发承包双方对同意的暂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确认,该暂定结果成为结算依据,对发承包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造价咨询人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只要不实质影响履约的,发承包双方应实施暂定结果,直至其被改变或确认为止。
第三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和支付有异议且协商、调解不成,无法达成协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手续和竣工结算、项目评优等予以优先;在日常监管中实施简化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于工程项目未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发生拖欠工程款以至引发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评优评先和后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四十条 对于未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推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建设资金落实监管力度,对发现工程款拖欠的工程依法予以停工。
第四十一条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对于工程项目应实施而未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单位,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并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应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办法(意见)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分包价款结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现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合同》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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