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1 "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具体约定保修范围及内容、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等。
18.3.2 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18.3.3 在保修期内发生的非使用原因的质量问题,使用人碰填写"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告知承包人,并注明质量问题及部位、联系维修方式。
18.3.4 承包人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承诺向发包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保修业务应列入施工生产计划,并按约定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
18.3.5 保修经济责任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 由于承包人末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 由于设计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设计人承担经济责任。当由承包人修理时,费用数额应按合同约定,不足部分应由发包人补偿。
3 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不合格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4 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5 因使用人未经许可自行改建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6 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人不承担经济责任。
7 当使用人需要责任以外的修理维护服务时,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在双方协议中明确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要求,费用由使用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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