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
【答案】AC
【解析】
B错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D错误,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选项的说法本身正确。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但在该规范中,还有针对分包工程的特殊情况规定,亦即第14条第2款规定:“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 人的,应当配备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规范中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不一致且有部分冲突。我们可以分析命题老师的意图中,E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从规范的严谨度来讲,E选项的说法也不是绝对正确的。且法规科目出题考试往往考查特殊情况,本题又是多选题,所以即便E选项是正确的说法,但是也建议不要选。
(三)个别偏题,以前真题从未考查过的点和一些细小的点,今年有所考查。如:
【2017.88】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中,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时,关于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有( )。
A.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B.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
C.即时结清的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D.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答案】AD
【解析】《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错误,是接受货币一方而非给付货币一方。
C错误,是交易行为地而非标的物所在地。
E错误,是被告住所地而非当事人双方住所地。
(四)记忆型题目较多,但是理论相对简单,几乎都为教材原文。例:13、18、19等。
(五)分类归纳题目太多,这类题目本身法律意义不大,但考查学员的记忆能力。如:
【2018.3】下列法人中,属于特别法人的是( )。
【2018.11】下列法律责任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
三、命题趋势分析
总体来说,今年法规的考试难度适中,考查方向较广,考查的综合性、全面性以及对于知识的理解和记忆相比以往难度有所降低,但是考查学员掌握细节能力有所提高。针对这样的趋势,大家在学习中更要认真、踏实,理解记忆,体会知识的纵深内涵,在一建考试中更好发挥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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