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考点8: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
■概念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2015年真题】关于债权相对性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债权客体的相对性
B.债权期限的相对性
C.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D.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E.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债的基本法律关系。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2.建设工程债发生的根据(四种)
2.1合同之债
■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合同之债,是债发生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即是典型案例
2.2侵权之债
■侵权是指公民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们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
■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重点难点】建设领域侵权之债归结总结(四类)
项目 |
责任承担 |
案例 |
施工噪声 |
施工单位 |
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噪声超标,影响附近居民,则在施工人与居民之间形成一种侵权之债。 |
建筑物倒塌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施工中的某建筑物忽然倒塌,砸伤了路人,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建筑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某商铺屋顶广告牌坠落砸伤路人,商铺的业主或实际经营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建筑中抛掷物、坠落物(有动作)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
从某居民楼中抛出一物,砸伤了路人,则由居民楼临街这一侧,拿不出证据证明不在家或不可能实施的业主或承租人赔偿。 |
【2017年真题】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A.所有人和建设单位
B.使用人和建设单位
C.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D.管理人和施工企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与侵权之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例题】在建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在债的产生根据中属于( )之债。
A.侵权
B.合同
C.无因管理
D.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债的发生依据。债的四种来源中,侵权之债在建设领域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或是建筑物、构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或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都是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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