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工程垫资的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④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 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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