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工程勘察工作是建设工作的基础工作,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和施工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其真实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设计、施工质量,因而工程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安全可靠。
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的基础资料,是设计的依据。因此,先勘察、后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基本做法,也是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我国对各类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都有规定,在实践中应当贯彻执行。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它与《建筑法》中的“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合同法》中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等在概念上是一致的。
【案例】
1.背景
某写字楼项目的整体结构属“筒中筒”,中间“筒”高18层,四周裙楼3层,地基设计是“满堂红”布桩,素混凝土排土灌桩。施工到12层时,地下筏板剪切破坏,地下水上冲。经鉴定发现,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地基中素混凝土排土桩被破坏。
经调查得知:(1)该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已经载明,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2)在打桩过程中曾出现跳土现象。
2.问题
本案中设计方有何过错,违反了什么规定?
3.分析
本案中涉及多方面的结构技术问题,较为复杂,地下筏板剪切破坏的可能原因并不唯一,需要进一步的结构计算分析才能够下结论。但是,有一点是很明确的,即设计单位对桩型选择失误。因为,该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已经载明此地基土属于饱和土,那么饱和土的湿软特性决定了设计单位就不应该选择采用排土灌桩。正是由于此失误,所以在打桩过程中出现跳土现象。
因此,设计单位没有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提供的信息进行设计,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应该对该工程设计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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