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取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挡等措施。
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用清理积尘、淋湿地面、预湿墙体、屋面敷水袋、楼面蓄水、建筑外设高压喷雾状水系统、搭设防尘排栅和直升机投水弹等综合降尘。选择风力小的天气进行爆破作业。
7.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
(二)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例如,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等。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案例】
1.背景
2012年11月22日,某市环保局接到居民投诉,城区二环路一处建筑工地正进行施工,尘土飞扬,还传来阵阵刺鼻味道,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生活。市环保局随即对该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堆放的大量沙石、灰土等物料及建筑垃圾,由于冬季施工天气干燥,经风一吹尘土飞扬,而且该地交通繁忙,车辆经过也激起大量扬尘。同时,屋面防水工程使用的沥青,在熬制过程中挥发出大量刺激(刺鼻)性气体,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市环保局要求该施工单位进行限期整改。但是,该施工单位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依然照常进行施工作业。
2.问题
(1)施工单位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哪些规定?
(2)市环保局应当对其作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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