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3、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后,中标人应当在15日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确定中标人的记忆技巧——1530)
64、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2)设计-施工总承包(D-B);(3)设计-采购总承包(E-P);(4)采购-施工总承包(P-C)。
65、 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6、 转包与分包问题。转包是完全禁止的,分包是允许的,但是必须依法进行。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67、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与不良行为记录两类。
68、 建设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主合同。
69、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是看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还是之后,之前是撤回,之后是撤销。
70、 要约邀请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5种。
71、 承诺对要约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办法(合同七条款)的变更,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
72、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74、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2)合同有关条款或者(3)交易习惯确定。(注意:1、2、3顺序不能颠倒)仍然不能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75、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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