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法》中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售给应价最高的竞买人的买卖方式。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拍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易货买卖
易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以物易物的买卖。一方交付给对方的货物,即是自己取得对方货物支付的特殊对价。对价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五、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1.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所谓法定孳息,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出借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2.买卖合同的解除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案例】
1.背景
张女士有了一定的积蓄,经房屋中介的介绍,相中了肖先生所有的一套房屋。2012年8月3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520万元;在合同生效后的3个月内,张女士应分三次向肖先生付清房款;如果张女士不能支付房款,肖先生将保留房屋的所有权。之后,在合同生效后的第1个月,肖先生收到了张女士的第一笔房款,第2个月又收到了第二笔房款。但是,由于张女士的公司突然出现亏损,资金发生断链,张女士不能如期向肖先生支付第三笔房款。
2.问题
(1)张女士不能如期支付房款的行为是否将导致合同的无效?
(2)肖先生是否可以保留房屋的所有权?
3.分析
(1)张女士不能如期支付房款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的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女士的行为显然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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