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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同建设工程活动关系密切的相关合同,主要是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
1Z304031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承宣合同的特征
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约定获取报酬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所关心的是工作成果的品质好坏,而非承揽人的工作过程。
(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定作人将工作交给承揽人,其重要原因是定作人相信承揽人具有完成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和定作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都承担一定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存在着对应关系,即承揽人的权利就是定作人的义务,承揽人的义务就是定作人的权利。
(一)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
2.材料检验的义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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