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案例】
1.背景
张先生同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家装承揽合同,对工程总造价、工期、违约金等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将自己设计的图纸交给了该装饰公司,并提出了一些要求。当房屋装修进行到一半时,张先生突然提出要将其房屋的部分设计进行修改,但该装饰公司按原设计图纸施工已使用了不少材料和人工。3个月后完工验收时,张先生发现房屋装修的部分油漆面有刮伤现象,房屋吊顶走向不直,地板砖不够整齐等。于是,张先生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尾款。该装饰公司则提出,由于张先生中途变更设计内容,给装饰公司造成了人工和材料的浪费,张先生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2.问题
(1)该装饰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2)张先生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分析
(1)《合同法》第261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对张先生提出的装修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当出具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否则,该装饰公司应与张先生进行协商,进行修理或者重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张先生在装修工程进行中变更了设计内容,对装饰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对此损失也负有赔偿责任。当然,双方的损失经协商可以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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