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资料表明,60%的风险是通过保险方式进行规避的,其余风险则需要通过非保险的方式进行管理。保险经纪公司作为衔接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的中间环节,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全方位的保险咨询服务,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谈判,协助客户办理投保与索赔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案例】
1.背景
2008年10月10日,某单位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项目为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投保金额为3.07亿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10月10日O时起至2011年4月22 El 24时止。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将各种自然灾害引起的物质损失绝对免赔额分别作了限定,并特别约定:物质损失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300万元。2008年10月15日施工单位一次性缴纳了保险费130余万元。
2009年7月29日,该地区遭遇特大暴雨,山洪暴发,致使施工区域内山体塌方,施工便道被冲毁,大量桩基被埋,抗滑桩垮塌,部分施工材料被冲走,工地受损严重。该单位经估算,预计损失金额为256万余元。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聘请了某保险公估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先后出具了两次损失统计表,其定损金额均与该单位实际受损情况存在很大差异。该单位提出异议,对受损金额不予认可,故全权委托某保险经纪公司为其保险顾问。
2.问题 保险经纪公司如何发挥保险顾问作用?
3.分析 保险经纪公司按照损失勘查记录进行了分析,经核算后,认为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统算后,认为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统计表中对计算单价均作了20%的折扣,此做法是没有依据的。根据保险公司所出示的保 险条款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 第13条第1款规定:“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 超过应保险金额。”由于计算单价在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是固定的,因此应以实 际价值进行估算。最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扣除不足额投保率、免赔额等 因素后,共计支付赔款1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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