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框架
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1、支配权
2、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3、财产权
4、排他性(“一物一权”)
注:正确理解“一物一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两个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例题】关于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0】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C.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能转移
D.建设单位可以与政府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拥有该地的所有权
E.两个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答案】ABE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例题】下列物权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2012】
A.土地所有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地役权
【答案】A
(三)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注: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例题】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可以采取( )方式设立。【2010】
A.出租B.出让
C.划拨D.抵押
E.转让
【答案】BC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1)流转:采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登记;“房随地走”。
2)续期:宅基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3)消灭:出让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地役权(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采书面形式订立
(3)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
(4)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的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2013】
A.甲拟将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己保留地役权
B.甲拟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丁物业公司
C.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D.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而将地役权转让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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