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例1】根据《物权法》,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立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效力为( )。【2012】
A.合同自办理物权登记时生效
B.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C.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无效
D.未办理特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E.合同生效当然发生物权效力
【答案】BD
【例2】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一幢房屋卖给乙,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购房款2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2009】
A.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B.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2、动产交付
(1)动产自交付生效
(2)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小结
本节自07年《物权法》通过后每年考试分值在4分左右,物权的种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地役权、物权的设立、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都是重要考点,其中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是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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