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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辩权的概念
抗辩权(单选),是指在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抗辩权(多选)。
(2)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相关表述:(多选)):“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行为。
2)同时履行抗辩权(单选),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所谓对待给付,就是为了获得对方的给付,自己所为的给付。)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 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即“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 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3)异时履行抗辩权
异时履行抗辩权,包括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和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多选)。
1)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单选或多选),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即当事人行使异时履行抗辩权)。此时,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单选)有权行使其异时履行抗辩权。
(甲乙两人签订一份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付款,乙后发货。当合同的履行期限届至,甲因担心收不到货而未付款,于是乙在发货期限届至时与未发货。此时,乙行使的权利是( )。
A 先履行抗辩权 B 后履行抗辩权
C 同时履行搞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抗辩权应适用的条件: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④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单选)
(6月1日买卖双方签订某纺织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买方6月15日先付20%的预付款,6月20日卖方将货物送至买方所在地,买方同时付给剩余货款。6月10日卖方发生火灾,烧毁纺织品仓库,6月18日卖方要求买方履行给付预付款的义务,买方拒绝履行。此时,买方行使的权利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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