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先履行抗辩权 B 后履行抗辩权
C 同时履行搞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单选),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中间停止,观察一段时间之意,不同于终止)履行其债务(即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此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单选)有权行使其异时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多选)的,可以中止履行(即行使不安抗辩权):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单选)。”
● (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截届止;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 法定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结果是中止履行(单选)。中止履行,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有权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旦中止履行的原因排除后,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从而达到实现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目的。因此,中止履行与终止合同不同,终止合同是指解除、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的义务和权利。《合同法》第69条规定(相关表述:(多选)):“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单选))。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单选))。”
●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首先,通知义务,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通知对方;其次,当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51.《合同法》规定,先履行一方行使抗辩权的做法是( )。
A.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 B.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C.无权中止履行合同 D.有权变更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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