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承诺撤回、超期和延误
● 承诺撤回(前提是承诺还没有生效)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回?(单选))。”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主观上欲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而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有承诺撤回,但不存在承诺撤销)
● 承诺超期 承诺的超期,也即承诺的迟到(单选),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而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尽快之意,不同于即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如果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也许会认为承诺并未生效或者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希望得到要约人的承诺。(对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当做承诺,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或者当做无效承诺,不予理睬;也可以当做新要约,向对方作出承诺)
● 承诺延误(单选) 是指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客观原因)而延误到达。“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对延误的承诺,要约人可以认为是无效承诺,但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只能认为是有效承诺,有效承诺送达,合同即成立,双方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可以将延误的承诺当做新要约)
5)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即合同的八条一般条款)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单选或多选)。”
●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在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方面以外,对原要约内容作出某些补充、限制和修改。如承诺中增加有建议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以及在要约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单选或多选)。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多选)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单选)为准。
(在某建材购销的承诺中,对于要约中的下列事项作了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的是( )。
A 建材的型号 B 建材的质检标准
C 建材包装的装潢 D 交货方式)
86.《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包括( )等。
A.拍卖公告 B.招标公告
C.递交投标文件 D.招股说明书
E.寄送价目表
49.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指的是( )。
A.受要约人对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
B.承诺中增加的建议性条款
C.承诺中要求增加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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