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多选):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前提是要约已经生效)(多选):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即对合同的八条一般条款的有关内容作出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即要约生效之后,失效之前),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有关表述:(多选))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必须是要约的相对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承诺必须是承诺人作出完全同意要约的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某些条款提出修改、补充、部分同意,附有条件或者另行提出新的条件,以及迟到送达的承诺,都不被视为有效的承诺,而被称为新要约(视为新要约的几种情形(多选))。
2)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件(承诺有效的条件:(多选))
●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承诺,而是一种要约。
●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是对要约的完全同意,也即对要约的无条件的接受。
● 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下列情形中,承诺是指( )。
A 甲向乙发出要约,丙得知后向甲表示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
B 甲向乙发出要约,乙向丁表示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
C 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10天内给予答复,过期则视为承诺,但是乙却没有如期作出答复
D 甲按照某公司广告上的价格,给该公司汇款购买其产品,该公司给甲邮寄了其指定的产品。)
3)承诺的方式、期限和生效(有关规定及表述:(多选))
● 承诺的方式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单选)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通知”的方式,是指承诺人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要约人完全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的方式,是指承诺人依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条款能够为要约人确认承诺人接受要约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
● 承诺期限 《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多选)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当即、立即之意)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要约送达+考虑决策+承诺返回的总时间)到达。”
● 承诺生效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同要约生效的规定一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是密不可分的法律事实。承诺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也即承诺对承诺人和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承诺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在事实上合同已经成立,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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