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0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考试大纲讲评
1Z30400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1Z304010 掌握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Z304011 招标投标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Z304012 建筑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Z304013 安全生产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Z30401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Z30401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Z30401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Z304017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Z304020 掌握工程建设的主要民事责任
1Z304021 违约责任
1Z304022 侵权责任
1Z304023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Z304030 熟悉工程建设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1Z304031 行政责任的种类
1Z304032 刑事责任的种类
1Z304040 了解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Z304041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Z304042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
点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规范有效的法律
环境。
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过程,实际是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下,围绕着如何履行建设工程
合同(以施工合同为主)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建造师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团队的核心,必须
具备较高水平的合同管理能力,熟悉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这是确保工程项目管理目标依法、
依约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是承包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更为紧迫的是,我国加入
WTO 后,中国建筑承包商不仅要继续面对国内的激烈竞争,还将面临来自跨国承包商巨头
在更高层面上的竞争。而前者与后者的差距更多地体现在合同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方面,如
果不能及时有效地缩小这种差距,那么中国承包商无疑将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下风,甚至被
淘汰出局。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本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把“建筑工程法律责
任”纳入到综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共有知识点4个,其中要求掌握的
有2 条,熟悉的有1 条,了解的有1 条。
在学习大纲这部分内容时,要求学员通过学习形成两个知识体系:第一,要求一级建造
师充分掌握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清
晰完整的合同知识体系;第二,要求一级建造师充分掌握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
识,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这两个知识体系不是相互独立的,
而是相互联系的。合同始终依存于一定的法律环境,而法律则通过合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因此,建立合同和法律这两大知识体系,是提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管理水平和法
律意识,进而实现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实现质的飞跃的必然要求。
1Z304010 掌握建设工程相关法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Z304011招标投标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法律责任[天宇科技150]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
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代理机构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
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__________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
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
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
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
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招标人法律责任
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
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
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4)投标人法律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人有上述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
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
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中标人法律责任
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
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
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
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 年至5 年内参
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
(7)行政监督机关法律责任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拘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行政处罚
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
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
的罚款。
2)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
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考试交流区成绩查询交流群(点击加入QQ群可快速加群交流成绩查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及时在群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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