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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讲解9_第4页

    网校为了让考生们更好的备考2013年一级建造师,特别准备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供大家预习之用:

熟悉合同担保的形式

担保,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了使合同能够得到全面按约履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措施。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Z302071保证[天宇科技117]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天宇科技118],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

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2)保证人

保证人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下

列单位不可以做保证人:[天宇科技119]

1)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

行的转贷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

围内提供保证。

3)保证合同[天宇科技120]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量;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按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天宇科技121]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

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

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_________________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期间

1)保证责任范围

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

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

担保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

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1Z302072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天宇科技122]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禁止抵押的财产[天宇科技123](※※※)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

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抵押

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

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抵押作不履行合同的担保,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规定,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权等财产作为抵押物时,当事人应到有关

主管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天宇科技124]起生效。当事人以

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

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

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

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和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

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

人认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

5)抵押权的实现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

法律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6)最高额抵押

最高低押额,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

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此外,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

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

同债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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