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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讲解8

    网校为了让考生们更好的备考2013年一级建造师,特别准备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供大家预习之用:

201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讲解8

抗辩权的规定

1)抗辩权的概念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

利。《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

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要求。”

1)同时履行,是指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当事人双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

的义务的行为。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

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即“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要求当事人

同时履行。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即同

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时,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

解除合同。

3)异时履行抗___________辩权

异时履行抗辩权,包括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和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1)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天宇科技92],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

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此时,后履行的一

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异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抗辩权应适用的条件: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②合同

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

务;④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

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履行债

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

以中止履行[天宇科技93]其债务。此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异时履行抗

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

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

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天宇科技94]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截止;后

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法定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结果是中止

履行。中止履行,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有权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或者延

期履行合同;一旦中止履行的原因排除后,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从而达到实现合同当

事人权利的目的,因此,中止履行与终止合同不同,终止合同是指解除、消灭合同关

系的法律行为;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中止履行的义务和权利。《合同法》第69 条规定:“当事人

依照本法第68 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

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首先,通知义务,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

当事人应当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通知对方;其次,当对

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

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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