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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讲解8_第2页

    网校为了让考生们更好的备考2013年一级建造师,特别准备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供大家预习之用:

代位权的规定

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

债权的权利。

关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涉及第三人的。但是,当债务人

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规定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

一定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天宇科技95]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

担。”

法律规定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法定要件: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二是债务人怠

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危害;三是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效力

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l)代位权行使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

也即该项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2)原债务人拒绝受领。在债务链中,如果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

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之后,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

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财产。然后,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如原债务人不主动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1Z302034撤销权的规定

1)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的权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行为将会危害自身的债权实现时,可以行使

法定的撤销权,以保障合同中约定的合法权益。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4 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

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天宇科技96]

出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的行为。因行使撤销权而取得的财产价值应与债权

人的债权价值相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合同法》第75 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

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即为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也就是法律规定撤

销权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法律规定一方面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撤销权,以保护其

债权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又对其行使时间上的限制,即规定除斥期间,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交

易的稳定状态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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