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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网校一级注册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汇总资料18
2013年网校一级注册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汇总资料18
2Z202040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二)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四)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一)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1.债务人
  2.债务人的代理人
  3.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二)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1.债权人
  2.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1.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二)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行地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四、抗辩权
  (一)含义
  1.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是重要的债权保障制度;
  2.行使抗辩权是正当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行使抗辩权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
  3.只能暂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而不能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一旦抗辩事由消失,仍应履行债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概念: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2.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无履行可能应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辩权
  1.概念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2.条件
  (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
  (2)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
  (3)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四)不安抗辩权
  1.概念
  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对方有下列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况;
  4.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
  (五)不安抗辩权法律后果
  1.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特征
  (1)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行为,即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消极行为;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
  (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必须是在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存在并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2)两种债权不能清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带有人身性质)
  (三)代位权的行使
  1.行使主体: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2.行使方式:通过诉讼程序。
  3.行使范围
  (1)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应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为基础;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当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上限。
  (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
  2.受领之后将财产交给债务人,不能直接占有;
  3.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4.如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例题
  开发商拖欠承包商工程款700万元,承包商认为可以用开发的商品房抵账,因此并不急于追索。同时承包商拖欠劳务分包商报酬150万元已达6个月,则此劳务分包商有权( )。
  A.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开发商付款
  B.以承包商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开发商付款
  C.以自己的名义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请求付款
  D.以承包商的名义向开发商请求付款
  答案:A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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