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网校一级注册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汇总资料18_第2页
答案:A 代位权
六、撤销权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规定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 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四)行使主体:债权人。
(五)行使方式:通过向法院起诉。
(六)行使期限
1.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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