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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第五章考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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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Z3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Z305011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则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在工程建设领域,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二是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前者主要是解决建设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后者则是要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噪声污染问题。
一、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日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一)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 12523--90)的规定,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不同施工阶段产生的作业噪声限值为:土石方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75分贝,夜间55分贝;打桩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各种打桩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85分贝,夜间禁止施工;结构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混凝土施工、振捣棒、电锯等),噪声限制是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装修施工阶段(主要噪声源为吊车、升降机等),噪声限制是昼间62分贝,夜间55分贝。
所谓夜间,是指晚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
(二)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申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城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政府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
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的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警车、消防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四、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
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1Z305012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在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废气、废水污染的防治,也包括建设项目和施工现场两大方面。
一、大气污染的防治
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
(一)建设项目大气泻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对于扬尘控制,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规定:
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
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
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对现场易飞扬物质采取有效措施。
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可采取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挡等措施。
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场尘控制计划。
7.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 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
值的差值不大于0. 08毫克/立方米。
(三)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水污染的防治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一)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三)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IZ305013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一、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同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
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施工现场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一)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
如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坡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对
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集中运出。
IZ30501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2)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3)徘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4)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三、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四、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2)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3)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4)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5)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以上第(1)项、第(3)项、第(5)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第(2)项、第(4)项行为之一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1)项、第(5)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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