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3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IZ30503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一、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以上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四、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一)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范围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二)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范围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1)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辜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3)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0)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三)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范围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以及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
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五、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
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IZ30503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遽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一)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有从事文物保护T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四)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IZ30503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一、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二、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T作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
三、水下文物的报告和保护
已打捞出水的,应当及时上缴国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IZ305034违法行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5)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6)走私文物的;(7)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2)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3)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5)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三、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T厂、仓库等的。
五、水下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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