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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与相关知识第二章考点_第2页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7)部分资质标准要求必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8)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9)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10)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上述规定第(1)、(2)、(4)、(5)、(6)、(8)、(10)项所列资料;(2)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3)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5)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l.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程序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规定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变的,按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程序办理。

(四)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8)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10)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撤回其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_丁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企业独立实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与其他建筑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1Z302022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1Z302023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1Z3020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处以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1Z3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人管理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Z302032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符合要求的外籍及港、澳、台的专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及申请注册。

一、建造师的考试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一)考试内容和时间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二)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作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口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还可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管理机构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二)注册申请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延续注册与增项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注册的受理与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五)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六)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乎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4)工作凋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日前,国家已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工作已经结束。

1Z30203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二、建造师执业范围

(一)执业区域范围

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二)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经注册后,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Z30203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三、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注册建造师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始注册的必要条件。

1.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

必修课包括:(1)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2)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2.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选择与测试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下列情况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菩、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4)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

按授课学时计算。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4.继续教育的方式及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同时探索网络教育方式。

1Z30203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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