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问题
(1)建筑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2)建筑公司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该如何确定起诉期限?
(3)本案中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程序、适用法律上是否违法?
344 123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4)《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范围?
(5)如果建筑公司质疑《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内容合法性,并就此提请行政诉讼,人气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3.分析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2条,《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3条、第17条足第.25条规定,就上述罚款的行政处罚,若建筑公司不服,其救济途径有:①向该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不经提起行政复议,可直接向市建委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经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维持市建委的行政处罚决定,建筑公司仍不服的,有权向市建委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以市建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④经行政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市建委的行政处罚决定,建筑公司仍不服的,建筑公司有权向市建委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建筑公司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左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2年7月25日签收行政处罚决定,则建筑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截止于2002年10月24日(含当天)。
(3)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42条规定,市建委应当向建筑公司告知陈述、申诉、听证权。但是,市建委虽以书面形式告知,并使用特快专递送达,但实际未送达给建筑公司(经审理查明,快递签收人并非该公司员工,也与该公司无关联,且无证据表明建筑公司事实上行使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因此,市建委对建筑公司的行政处罚属程序违法。
(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是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是建设部令第62号,属于部门规章。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
(5)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属于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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