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问题
(1)开发公司在将写字楼抵押后又将其出租的行为是否有效?
(2)银行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如果开发公司是将已出租的写字楼向银行设定抵押,情形又将如何?
3.分析
(1)出租行为有效。抵押权的设定,并不影响抵押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行使对抵押物的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抵押人将抵押物出租,属于对抵押物行使收益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肯定了抵押人的出租权,但抵押人对承租人有告知义务,否则将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银行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于抵押权设定于前,租赁权设定于后,银行受让该楼的所有权后,原先的租赁合同对其无约束力,银行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若抵押人未告知承租人该写字楼已抵押的事实,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后,由抵押人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开发公司是将已出租的写字楼向银行设定抵押的,由于租赁权设定于前,抵押权设定于后,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银行便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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