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承包人应从中汲取教训,重视备案合同的严肃性。在中标合同备案后,如果出现业主强行要求让利并签订新的承包协议的情形下,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以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划清正常的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的界限。如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这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但变更后的协议最好补报备案。
(三)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T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对T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T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T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T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T.程量。
3.欠付T程款的利息支付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T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T.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T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T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T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T程依法拍卖。建设T.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T. 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T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白建设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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