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专业重点:施工承包合同在土建工程上的应用
1992年,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首次发表《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在道路、桥梁、房建主体工程等传统的土建工程上应用,2001年修订出版第2版,取得更加广泛的应用。
一、合同特点
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与“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和“计量支付”的传统合同条件,在内容上有重大的原则区别,其主要特点包括:
(一)业主负责制订项目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工程质量标准、总体工程进度和阶段进度目标,在合同文件中专门有《业主要求》一章,明确规定这些具体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业主根据《业主要求》评审投标文件、验收阶段性工程、分期拨付合同款项和组织竣工验收全部工程。
(二)承包商一般是由施工承包公司与设计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合体,根据《业主要求》的规定负责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对所有设计和施工成果承担责任。施工图设计预算由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编制,经过业主审查批准作为合同总价中标,采用“合同总价包干、按进度付款”的总价支付方式。一般不采用传统的“单价合同、计量支付”,以避免承包商在设计时选用利润率最大化的单价结构和设计方案。
(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委任一名“业主代表”,全过程监督合同执行以及设计和施工。“业主代表”可以是业主内部派出的一个管理班子,也可以委托管理顾问公司提供专业服务。通常在编制招标文件之前任命“业主代表”,参与起草编制《业主要求》,参加设计审查和合同谈判,为合同的执行做好衔接和准备。
(四)“业主代表”的职能与传统合同中的监理工程师不同,首先是减少了工程计量的环节,但增加了编制《业主要求》、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及合同谈判、监督设计工作进程、审查和优化设计文件等职责,强化了工程质量抽查、控制工程形象进度等职责。对现场施工的旁站监理、技术指导、工程变更和事故处理等日常监理工作,通常由承包商联合体中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应用范围
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的概念逐步广泛应用在道路、桥梁、房建等相对传统的土建工程项目上。该合同条件对于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有很好的适应性,效果很好:
——业主比较重视工程成果的实现和使用,但不特别关心或不准备参与工程实施的具体过程;
——设计和施工方案单一而明确,多方案比选的空间有限,技术条件成熟,工程难度不大;
——项目尽早竣工投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很突出,时效性强,工期要求紧;
——对工程成本和资金限额的控制特别严格,合同总价之外不可能安排额外投入,适合总价包干;
——业主有能力制订或审定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规范,提出工程成果和工程进度的总体及阶段性要求,并具有类似工程的技术积累和经验(一些业主将已建成项目的设计图纸、计算程序和技术参数作为范本提供给承包商,照葫芦画瓢做“翻版工程”);
——潜在的承包商具备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和施工设备,以往工程质量和进度的信誉良好,有与设计单位合作的经验,具备组织协调设计工作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在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的大框架下,实践中结合项目特点也有一些变化。比如,对于采用特殊工艺的大型桥梁等技术复杂的土建工程,也可以由具备丰富经验的设计单位牵头,寻求适合项目技术特点的承包商和专业分包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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