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级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重难点总结11_第2页
2、 现场计量的程序
工程计量由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并附有必要的中间交工验收资料或质量合格证明。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计量时,应按照通用条款56条规定,事先通知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表。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表应立即委派合格人员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进行计量工作,还应提供必要的人员、设备和交通工具。计量工作可以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委派合格人员在现场进行,也可以采用记录和图纸在室内按计量规则进行计算,其结果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签字认可。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计量通知后,不参加或未派人参加计量工作,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7.1款第4项第3目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派出人员单方面进行的工程计量,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应认为是正确的工程计量,可以用作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可以对此种计量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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