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发包阶段对造价的控制与管理
工程发包确定的合同价是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的主要目标,对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1、发标阶段
招标阶段产生的中标价是合同价的基础,因此发标阶段的工作对造价的影响很大,应予以充分重视。
(1)针对图纸的设计深度和工程的性质,确定便于造价控制的、适当的工程计价方法,如工料单价单位估价法和综合单价单位估价法。
(2)详细勘察工程现场,根据现场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确定一些有利于造价控制的计量方法。如对一些现场计量比较复杂,不易计量的基坑排水台班,拆迁场地的建筑垃圾清理等项目,可采用合价包干的形式。
(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力求完整而又不琐碎,在统一计量规则的前提下,有些清单子目能合并的应尽量合并,以利于计量阶段的控制。
(4)起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时,应对所采用的计量和计价方法进行认真的推敲和研究,一些涉及到工程计量与支付方面的条款的制定应严密、完整,与计量和计价的模式和方法相一致,以免引起歧义。
2、清标阶段
清标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了解投标文件的内容,对照招标文件对标书的响应性和符合性进行检查,清标工作应有足够的时间,从造价的角度,重点应审查施工方案,由于施工工艺的不同、施工组织方案和措施的不同,会引起清单项目单价的显著差别;对工程量清单报价,主要看是否有多算、少算、漏报、缺项以及价格组成的合理性情况等。发现问题应及时让投标人进行澄清,通过澄清使得各投标单位的报价进一步明确,以免中标后对报价的组成内容产生歧义。
3、评标阶段
应合理应用最低价中标的单因素评标法和最高分中标的综合因素评标法。单纯从造价控制来说,招标单位当然希望合理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但由于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的成本较难确定,有些投标人往往会采用恶性竞争策略,如采用低于成本价的报价中标,而施工过程中再想方设法采取偷工减料,或者通过变更、签证等办法补回损失,给工程质量和造价控制都带来很大难度。为减少上述行为的发生,招标人在评标时除了对一些简单的工程可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单因素评标法,对一些较复杂的工程应尽可能采用综合因素评标法,即除了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外,还要对其质量、工期、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方案、拟投入的人员和机械设备等进行综合评审。
对投标报价评分时,不能只看总报价,还要同时重视清单子目的单价,以防止和限制投标单位采用不均衡报价法。这是因为总价符合要求的,并不等于每一清单项目的单价也符合要求;总价最低的,并不等于每一清单项目的单价也最低。对清单项目单价的评审,可采用平均值法,也可采用权重分配法。
4、签约阶段
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应再一次详细审阅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评标时的澄清内容在合同中进一步进行明确,同时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子目的单价与中标人进行协商、调整,特别是对施工阶段很有可能发生大量变更的项目,更应如此。实践表明,合同签定前的协商对后期造价控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协商结果也较能让双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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